图书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
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3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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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者: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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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 图书馆是学校消防、安全的重点单位。全体人员必须增强意识,认真做好防范工作。

第二条  贯彻执行公安、消防机关及校保卫处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。切实做好防火、防水、防盗、防损坏”四防工作。

第三条  由馆领导担任图书馆安全责任人,各部室主任是本部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。

第四条  全馆职工认真履行日常及节假日的安全负责制度,遇到安全隐患或突发事故应立即报告馆领导和保卫部门,及时处理,以免发生重大损失。

第五条  配合保卫处做好对消防、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。

第六条  馆内严禁烟火,严禁使用电炉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电器,禁止吸烟,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。

第七条  人员下班应认真检查门窗、水电和各种电器是否关好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
第八条  本馆各部室的钥匙,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配制和借用。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,须办好移交手续。

第九条  夜间安保值班人员,应在闭馆后,对全馆进行检查,以确保图书馆的夜间安全。

第十条  本馆网络、数据库及信息安全管理由技术人员负责。认真执行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,保证计算机内日志文件和重要数据的完整性、真实性,做好数据备份(异地备份)工作。

      第十一条  图书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一般一季度—次,逢重大节日,须进行全面检查。